各區、縣(市)經信局、發改局、財政局,各市直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紹興市區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紹興市區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辦法》
紹興市經信委 紹興市發改委
紹興市財政局
紹興市區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辦法
為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下發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對象
從紹興市區注冊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或單位用戶,以及通過招投標方式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紹興市區戶籍人員;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紹興市區戶籍人員;
(三)持有效的紹興市區《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2年(含)連續在市區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市區戶籍人員;
(四)駐紹興市區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五)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紹興市區連續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六)在紹興市區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適用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濱海新城、袍江開發區。
二、補助范圍和相關要求
(一)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列入本次補助范圍。
(二)新能源汽車應在紹興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上牌,售價(含補助)不得高于生產企業向社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且售后服務和相關優惠政策標準不得低于生產企業提供的標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買、上牌、運行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符合補助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直接按銷售價格扣減國家補助和市區配套財政補助后支付購車款。在市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單位),可在竣工驗收后申請財政補助。
(三)在袍江開發區注冊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須向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申請表,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后服務承諾,質保期等。在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濱海新城注冊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向當地經信部門備案。
三、補助標準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助基礎上,本市再給予配套補助,具體標準是:
(一)對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助。
(二)國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車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市場指導價的5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指導價50%的,按車輛指導價的50%扣除國家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助金額。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新能源公交車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為2萬公里。
(三)在紹興市區投資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按充電設備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
(四)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市區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同步調整執行。
向袍江開發區注冊的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橋、上虞公司)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由市級財政負責配套補助;向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濱海新城注冊的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由當地財政負責配套補助。
四、補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車補助
由參與市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銷售企業或公交公司統一申報,填寫《紹興市區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車輛銷售的原始發票;
2.購車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和2年以上社保交納證明等材料,購車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在紹興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行駛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電設施補助
由建設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填寫《紹興市區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助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項目批準或備案(核準)文件;
3.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項目竣工驗收相關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袍江開發區申請新能源汽車補助的單位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橋、上虞公司)將申報材料分別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申請充電設施補助的單位將申報材料分別報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撥付補助資金。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濱海新城申請補助的單位按類別將申報材料分別報當地經信、發改和財政部門審核。
五、監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的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購買并領取紹興市區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經查實在紹興市外營運,或自初次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發生過戶的(個人過戶給個人除外),由項目實施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收回已取得的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對弄虛作假的除收回補助資金外,還將取消今后的申報資格;
(三)個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補助限定為1輛;
(四)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應對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六、附則
(一)本辦法自7月10日起實施,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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