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騎乘簡單、停車方便,很多小伙伴選擇電動自行車出行。但是,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可要格外留心,否則很容易發生危險。趕緊來看看今天的消費案例~
消費者韓先生于2017年11月在某車行購買了一臺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器齊配)。2018年1月,韓先生將電池放置自家客廳充電時電池發生爆炸起火,客廳內的電器及家具悉數損毀,后經消防驗證火災原因為“蓄電池內部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
韓先生于次日到車行,要求對方承擔此次事故責任,車行工作人員稱只能幫忙聯系生產廠家,并提供了廠家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經過消費者與廠家負責人劉經理多番溝通,2月廠家才上門查看相關情況,并根據調查情況,表示只能補償消費者2-3萬元。消費者認為,廳內的電器、家具均被燒毀,廠家的補償與實際損失相差太大,無法接受,于是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要求廠家賠償十萬元的經濟損失。
最終,經過多次調解,劉經理同意補償消費者三萬元損失。消費者不接受此方案,已于近日向法院起訴。
電動自行車爆炸,車行、廠家各自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聽聽消委會的專業分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電動自行車生產商本應對其生產的產品的型號、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項做出明確具體的標注,但其一方面未警示電池不得在屋內充電,甚至還在說明書中寫入“充電器為戶內使用型”等描述,誤導消費者認為可在室內進行充電。另一方面,在消防部門已經認定火災原因系“蓄電池內部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的情況下,廠商提出電池被調包的抗辯理由,卻未能給出有力的事實依據。因此,電動自行車廠家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因電池自燃造成的財產損失。
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電動自行車自燃后向車行索賠,車行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本案中,車行面對消費者的索賠要求,僅僅提供生產商的聯系方式,讓消費者自行聯系,逃避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實屬不該。
工商君也給大家提個醒,在購買、使用電動自行車時要注意:
1、慎重選購
電動自行車盡管給消費者的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近來發生了多起安全事故,消費者購買時應盡量購買品質好、口碑好的大品牌。
2、查看相關標識
要查看電動自行車的標識、合格證、出廠日期。合格證或吊牌上應有“生產許可證”,即qs認證標志。
3、選購近期出廠的產品
選購近期出廠的產品,因為電池長時間放置,會影響電池的實際容量和循環壽命。
4、選擇適合功率的電動自行車
要選擇適合的功率,電動自行車功率越大,動力越強,但電池損耗也越大,電池使用壽命相對越短,消費者不要盲目追求大功率。
5、確保安全充電
要確保安全充電,充電時間不宜太長。同時充電時應盡量保證周圍環境通風,充電器也應放置在比較容易散熱的地方,不能讓其他物品覆蓋或裹住充電器,盡量遠離可燃物,以免引發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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