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持過期駕駛證上路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嗎?記者昨日從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認為,雖然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并未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也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償,于法無據。
案件
駕照過期未申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016年1月22日20時許,李某某駕駛侯某某所有的車輛,與梁某駕駛的車輛在三環路輔道發生追尾碰撞,致使兩車受損。
事后,交管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無責任。三日后,保險公司出具了定損報告,定損金額為21248.35元,投保人侯某就此申請理賠,卻意外地被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李某某駕駛證已過期未審,按照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車主侯某某認為事故發生在車輛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爭執不下,侯某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1248.35元。
法院
雙方有保險關系
駕照過期與事故無關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雙方已建立起事實上的保險合同關系。李某某依法取得駕駛證,具備駕駛資格,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過期未審驗,應屬在有效期內未換證、原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情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但這一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該行為可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不意味著駕駛人喪失駕駛資格,不等同于無證、酒后等為法律所禁止駕駛車輛的行為。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之所以將無證、酒駕等作為免責事由,是因為無證、酒駕顯然會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但“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未必會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將其作為免責事由對投保人有失公允。且李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更換,有效期與原駕駛證相銜接,表示事故發生時李某某具備駕駛車輛的技能和資質。
故法院認為,雖然李某某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并未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也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被告以事故發生時李某某持過期駕照駕駛車輛為由拒絕賠償,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
提醒
為降低理賠風險
應及時更換駕照
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駕駛證。
法官提醒,為降低事故發生后的理賠風險,駕駛員應及時做好過期駕駛證的申領、更換,同時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也應當對合同中約定的免賠事項詳細了解,避免受到權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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