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辦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實施機構
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使層級
地市級與縣區級
基本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實施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許可事項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通用事項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10個工作日
通辦范圍
全城
服務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等。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聯辦機構
無
運行系統
辦理類型
承諾件
辦理類型
支持網上辦理
結果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結果樣本
行使內容
無
預約辦理
有
物流快遞
支持物流快遞
咨詢電話
0756-2287666
監督電話
0756-2287821
窗口辦理信息
辦理地點: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230號市政務服務大廳一樓綜合受理窗口
辦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站下
二、受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訂)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條
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二條
4.《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粵食藥監辦食餐〔2016〕36號)第四條
四、申辦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形式
數量
備注
1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原件
1
2
經辦人員身份證
原件
1
工作人員核驗
3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小餐飲和僅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只需提交第1、2項材料;
(2)其他從事食品制售的申請人需提交第1、2、3.1項材料,
(3)制售涼茶的飲品店還需提交第3.2項材料;
(4)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還需提交第3.3項材料;
(5)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還需提交第3.4項材料;
(6)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經營者還需提交第3.5-3.9、3.11項材料;
(7)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還需提交第3.7、3.8、3.10項材料;
(8)對外承包的單位食堂還需提交第3.12項材料。
3.1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
原件/復印件
1
3.2
中藥材原料清單備案
原件/復印件
1
3.3
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以及有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原件/復印件
1
3.4
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清單
原件/復印件
1
3.5
下屬食品經營門店或承包管理的單位食堂名單、地址、聯系方式
原件/復印件
1
3.6
配備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和設備設施清單
原件/復印件
1
3.7
配備一定數量的密閉運輸工具,且與配送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清單
原件/復印件
1
3.8
與配送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說明(快檢手段、檢測項目、檢驗設備)
原件/復印件
1
3.9
相應的食品安全培訓場所與設備設施清單
原件/復印件
1
3.10
配送門店清單、地址、聯系方式
原件/復印件
1
3.11
建議信息化系統,能夠實現食品追溯。
原件/復印件
1
3.12
承包者簽訂的承包合同復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應食品經營管理能力的證明文件
原件/復印件
1
4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需提交第4.1-4.9項申辦材料(餐飲服務企業還應當提交4.10項材料),非企業無需提交。
4.1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2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3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4
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5
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6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7
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8
廢棄物處置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4.9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原件/復印件
1
4.10
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原件/復印件
1
5
委托書
原件
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受理標準:
受理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請材料目錄,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受理審核量化表
序號
審查內容
審查要求
審查方法
裁量基準
1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及相應的申請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材料審查
每項內容填寫清晰、準確,并符合各項申報要求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可選擇通過窗口申請或者網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屬于本機關許可事項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2)網上申請的,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作出不受理決定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
1)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不需現場核查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2)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依法需現場核查的,許可機關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合格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查不合格的,可在辦結有效期內整改完畢的,給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能在辦結有效期內整改完畢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公示
許可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示許可信息。
六、辦理時限
1.實施申請人承諾制的小餐飲許可申請當場或當天辦結;
2.從事食品銷售、食品制售的申請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許可收費
不收費
八、中介服務
無
九、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人對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本行政許可;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將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時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請人有權要求實施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申請人在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享有咨詢、辦理進程查詢、投訴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填寫的表格中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機關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考評的相關工作,包括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法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理解食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十、法律救濟
(一)行政復議
部門: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東路2號
電話:0756-2222380
網址://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訴訟
部門: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廣安路金陵大廈
電話:0756-7793023
網址://www.jwfy.gov.cn
十一、權力來源
省級行使層級: 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工作由省局負責。
市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
區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除外。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辦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實施機構
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使層級
地市級、縣區級
基本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實施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許可事項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通用事項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
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10個工作日
通辦范圍
全城
服務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等。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聯辦機構
無
運行系統
辦理類型
承諾件
辦理類型
支持網上辦理
結果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
結果樣本
行使內容
無
預約辦理
有
物流快遞
支持物流快遞
咨詢電話
0756-2287666
監督電話
0756-2287821
窗口辦理信息
辦理地點: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230號市政務服務大廳一樓綜合受理窗口
辦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站下
二、受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訂)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條
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二條
4.《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粵食藥監辦食餐〔2016〕36號)第四條
四、申辦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形式
數量
備注
1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原件
1
2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復印件/原件
1
涉及現場核查的許可變更(場所變更)需提交,不涉及現場核查的許可變更無需提交
3
委托書
原件
1
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交
受理標準:
受理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請材料目錄,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受理審核量化表
序號
審查內容
審查要求
審查方法
裁量基準
1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及相應的申請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材料審查
每項內容填寫清晰、準確,并符合各項申報要求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可選擇通過窗口申請或者網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屬于本機關許可事項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2)網上申請的,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作出不受理決定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
1)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不需現場核查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2)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依法需現場核查的,許可機關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合格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查不合格的,可在辦結有效期內整改完畢的,給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能在辦結有效期內整改完畢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公示
許可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示許可信息。
六、辦理時限
1.不涉及現場核查的許可變更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2.涉及現場核查的許可變更在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內辦結。
七、許可收費
不收費
八、中介服務
無
九、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人對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本行政許可;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將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時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請人有權要求實施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申請人在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享有咨詢、辦理進程查詢、投訴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填寫的表格中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機關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考評的相關工作,包括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法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理解食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十、法律救濟
(一)行政復議
部門: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東路2號
電話:0756-2222380
網址://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訴訟
部門: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廣安路金陵大廈
電話:0756-7793023
網址://www.jwfy.gov.cn
十一、權力來源
省級行使層級: 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工作由省局負責。
市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
區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除外。
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辦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實施機構
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使層級
地市級、縣區級
基本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實施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許可事項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通用事項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
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
通辦范圍
服務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等。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聯辦機構
無
運行系統
辦理類型
承諾件
辦理類型
支持網上辦理
結果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結果樣本
行使內容
無
預約辦理
有
物流快遞
支持物流快遞
咨詢電話
0756-2287666
監督電話
0756-2287821
窗口辦理信息
辦理地點: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230號市政務服務大廳一樓綜合受理窗口
辦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站下
二、受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訂)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條
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二條
4.《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粵食藥監辦食餐〔2016〕36號)第四條
四、申辦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形式
數量
備注
1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原件
1
2
委托書
原件
1
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受理標準
受理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請材料目錄,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受理審核量化表
序號
審查內容
審查要求
審查方法
裁量基準
1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材料審查
每項內容填寫清晰、準確,并符合各項申報要求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可選擇通過窗口申請或者網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屬于本機關許可事項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2)網上申請的,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作出不受理決定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
1)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不需現場核查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2)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依法需現場核查的,許可機關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合格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查不合格的,可在辦結有效期內整改完畢的,給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能在辦結有效期內整改完畢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公示
許可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示許可信息。
六、辦理時限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從受理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七、許可收費
不收費
八、中介服務
無
九、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人對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本行政許可;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將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時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請人有權要求實施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申請人在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享有咨詢、辦理進程查詢、投訴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填寫的表格中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機關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考評的相關工作,包括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法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理解食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十、法律救濟
(一)行政復議
部門: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東路2號
電話:0756-2222380
網址://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訴訟
部門: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廣安路金陵大廈
電話:0756-7793023
網址://www.jwfy.gov.cn
十一、權力來源
省級行使層級: 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工作由省局負責。
市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
區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除外。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辦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實施機構
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使層級
地市級、縣區級
基本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實施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許可事項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通用事項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
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3個工作日
通辦范圍
全城
服務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等。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聯辦機構
無
運行系統
辦理類型
承諾件
辦理類型
支持網上辦理
結果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決定書
結果樣本
行使內容
無
預約辦理
有
物流快遞
支持物流快遞
咨詢電話
0756-2287666
監督電話
0756-2287821
窗口辦理信息
辦理地點: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230號市政務服務大廳一樓綜合受理窗口
辦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站下
二、受理條件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二)與注銷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訂)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條
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二條
4.《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粵食藥監辦食餐〔2016〕36號)第四條
四、申辦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要求
數量
備注
1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原件
1
2
委托書
原件
1
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受理標準:
受理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請材料目錄,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受理審核量化表
序號
審查內容
審查要求
審查方法
裁量基準
1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材料審查
每項內容填寫清晰、準確,并符合各項申報要求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可選擇通過窗口申請或者網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屬于本機關許可事項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2)網上申請的,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作出不受理決定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
經核查合格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決定書;核查不合格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公示
許可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示許可信息。
六、辦理時限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從受理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七、許可收費
不收費
八、中介服務
無
九、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人對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本行政許可;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將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時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請人有權要求實施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申請人在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享有咨詢、辦理進程查詢、投訴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填寫的表格中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機關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考評的相關工作,包括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法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理解食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十、法律救濟
(一)行政復議
部門: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東路2號
電話:0756-2222380
網址://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訴訟
部門: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廣安路金陵大廈
電話:0756-7793023
網址://www.jwfy.gov.cn
十一、權力來源權責劃分
省級行使層級: 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工作由省局負責。
市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
區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除外。
食品經營許可證補發辦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實施機構
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使層級
地市級、縣區級
基本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實施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許可事項編碼
(后續由系統統一生成)
通用事項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補發
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3個工作日
通辦范圍
服務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等。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聯辦機構
無
運行系統
辦理類型
承諾件
辦理類型
支持網上辦理
結果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結果樣本
行使內容
無
預約辦理
有
物流快遞
支持物流快遞
咨詢電話
0756-2287666
監督電話
0756-2287821
窗口辦理信息
辦理地點: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230號市政務服務大廳一樓綜合受理窗口
辦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站下
二、受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定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訂)第三十五條。
四、申辦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要求
數量
備注
1
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原件
1
2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復印件
1
遺失補辦申請時需提交
3
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原件
1
損壞補辦申請時需提交
4
委托書
原件
1
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受理標準:
受理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請材料目錄,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受理審核量化表
序號
審查內容
審查要求
審查方法
裁量基準
1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材料審查
每項內容填寫清晰、準確,并符合各項申報要求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可選擇通過窗口申請或者網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屬于本機關許可事項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2)網上申請的,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作出不受理決定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
經核查合格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查不合格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公示
許可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示許可信息。
六、辦理時限
食品經營許可補發從受理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七、許可收費
不收費
八、中介服務
無
九、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人對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本行政許可;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將本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時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請人有權要求實施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申請人在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享有咨詢、辦理進程查詢、投訴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填寫的表格中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機關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考評的相關工作,包括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法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理解食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十、法律救濟
(一)行政復議
部門: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東路2號
電話:0756-2222380
網址://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訴訟
部門: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廣安路金陵大廈
電話:0756-7793023
網址://www.jwfy.gov.cn
十一、權力來源權責劃分
省級行使層級: 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工作由省局負責。
市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
區級行使層級: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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