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確保公眾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參與,廣泛吸收社會各界對行政管理行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現將《威海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和法律依據進行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8年8月19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市城管執法局法制科。
聯系電話:5166716
郵箱:whcgzfjxfk@163.com;
2018年8月9日
關于《威海市實施城市管理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起草說明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開展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重要途徑,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緊密關聯。近年來,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開展卓有成效,市區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較大提升。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管理工作日新月異,特別是根據《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機制的意見》(威發【2016】21號)規定,市城管執法局新增6項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通知》(魯府法發〔2017〕24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原《威海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存在滯后性,相關法律法規和執法規定有待更新。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規范威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保障和加強綜合行政執法,提升行政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市城管執法局起草了《威海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規定》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威海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
3、《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6、《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7、《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8、《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9、《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0、《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2、《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3、《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14、《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6、《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17、《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三、《規定》制定過程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我局在認真學習研究全國各城市好的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重點參照上海市、鄭州市、石家莊市等地的先進經驗,深入開展調研。完成了《威海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各區(市)局和社會各界意見。
四、《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為十一章。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明確了《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執法協作和權責劃分等,重點明確了職責權限,落實執法責任,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執法規范,主要是明確了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運行規范,完善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工作制度。
第三章到第十章,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管理、水務管理八個方面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規定進行了明確。
第十一章附則,對原《規定》的廢止和《規定》的適用時間作出規定。
威海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
2018年8月9日
威海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規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環翠區、國家級開發區、綜保區、南海新區范圍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文登區、榮成市、乳山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的行政處罰內容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區級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行政處罰權依法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后,原相關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追究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原相關執法部門應當指導和配合城管執法部門開展業務工作,并協助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原相關執法部門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指導監督等職責。不得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行使,改變或者放棄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原相關執法部門發現依法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繼續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第五條 原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將由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新
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內容及上級業務部門關于行政執法方面的新規定,于10個工作日內告知城管執法部門。
原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將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城管執法部門,其中行政許可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報。
第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拒絕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的,城管執法人員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查明。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工商、規劃、國土資源、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執法協助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配合:
(一)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違法行為的協助認定;
(三)需要協助的其他事項。
相關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材料;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與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移送機制。對執法過程中發現需要移送的案件,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送。移交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移交案件的基本情況說明;
(二)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的違法案件移送函。
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執法部門對接受的移送案件,應當予以登記,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查處違法行為,應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遵紀守法教育,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人員輪崗交流制度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分離的內部運行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者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協管人員。城市管理協管人員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協管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輔助性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確保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對拒絕、妨礙或以其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與相關執法部門之間發現有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配合執法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負有執法協作和其他行政監管責任的部門、單位未履行相應行政責任,導致城管執法部門不能發現或者無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城管執法部門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免于處分。
第二章 執法規范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2人,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送達、陳述申辯、聽證、證據登記保存、查封施工現場、扣押物品、組織拆除違法建設等執法環節時應佩戴執法記錄儀等錄音錄像設備,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且都應當給予罰款的,城管執法部門適用其中處罰較重的條款給予行政處罰,但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涉及問題復雜、影響較大的;
(二)涉及行業面廣、專業性強的;
(三)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
(四)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擬作出拆除較大面積違法建設的行政決定的;
(六)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使用統一印制的法律文書。
實施罰款處罰的,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除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外,城管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罰款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用于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在報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對不當場登記保存以后難以取得的,可先予登記保存,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物作出查封、扣押、沒收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決定的,必須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制作清單。
清單應當載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單位、完好程度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核實后簽名或蓋章。清單一式兩份,由城管執法部門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必須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注明情況并簽名或蓋章,并于當日將查封、扣押、沒收或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及清單交回城管執法部門。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物先行登記保存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須將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退還當事人。對該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難以保存或在限定期限內無人認領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認為需要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應將有關的調查材料移送有關部門,由發證機關核實后予以吊銷。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市政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損壞需要賠償損失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賠償標準或組織評估后提出賠償金額,由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拒不執行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的,將其列入違法建設“黑名單”,提請至市信用中心進行聯合懲戒,并通過網站、公示欄、報紙、廣播等對外公布。
第三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告知當事人填寫要求以及拒絕提供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地址,對法律文書以專遞方式郵寄送達。
第三十一條 對采取直接、留置、郵寄、委托、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報紙、網站、公告欄等方式公告送達。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綜合執法網站,并在其辦公場所外明顯位置設置專門公告欄。網站和公告欄可以作為城管執法部門發布信息和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載體。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城鎮容貌標準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
(三)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的;
(四)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的;
(五)擅自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影響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
(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
(八)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
(九)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
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依據《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偽造、涂改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依據《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撤銷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據《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禁止設置區域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違法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
(二)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設置戶外廣告;
(三)損害城市容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設置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
(二)未按許可要求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四)不履行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責任;
(五)未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或者應急、預警信息;
(六)拒絕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單位有以上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有以上行為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有以上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有以上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城市規劃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依據《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市政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三)未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
者補缺的;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的;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十二)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地等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環境保護管理
第六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城市建成區內的高層建筑施工單位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的,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第六十四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五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九條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業經營項目的,依據《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在禁止露天經營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的,或者在其他區域內從事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燒烤爐具的,依據《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飲食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未按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建筑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作業違反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七十六條 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流動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的,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廣告:
(一)在電桿、樹木、墻壁等處亂貼、亂畫、亂寫廣告;
(二)各種戶外張貼廣告未在公共廣告欄內或指定的位置張貼的。
第九章 食品藥品管理
第七十八條 對在戶外公共場所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章 水務管理
第七十九條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在城市河道違規取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可以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相當于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一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威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13)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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