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填補了地方立法空白,為我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規范和指引。《條例》明確了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責任,其中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中“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根據我市出租屋管理實踐中的特殊情況作出了更細致的規定。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至(五)項規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責任。
條文原文: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未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第十四條第一項)
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我市出租屋管理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形:一是存在企事業單位租賃某棟或者某幾棟房屋,提供給本單位職工居住;二是少數群眾在遺失身份證件后有租賃房屋居住需求。針對上述兩種情形,我市在立法過程中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向持公安機關開具的有效身份證明的群眾和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條文原文: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動人口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為境外人員的,督促其辦理臨時住宿登記。(第十四條第四項)
解讀: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督促流動人口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此外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為外國人、港澳同胞、臺灣居民等境外人員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員在24小時內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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