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名下登記不動產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也因此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開通報會,就未成年人不動產保護領域的相關問題及裁判觀點進行梳理并通報了典型案例。
據三中院介紹,目前未成年人名下不動產中的62.1%均為父母直接以子女名義購買。夫妻離婚后,此類房產如何分配常導致糾紛產生。三中院表示,夫妻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經有關部門確認后,原則上可以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即使離婚后也不應該被分割或改名。
贈與女兒的房產
離婚后不可再“分割”
趙欣(化名)與岳鵬(化名)結婚后,以女兒小甜(化名)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住房和兩個車庫。兩人離婚時,曾經約定小甜名下房屋歸父親岳鵬所有,未對兩個車庫的歸屬做出約定。
此后,撫養女兒的趙欣對于此前的約定有異議,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將房屋、車庫贈與女兒的行為有效,所簽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約定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趙欣和岳鵬將涉案房屋贈與女兒的行為有效,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法院認為,本案中夫妻雙方以女兒名義購買訴爭房屋后,行政機關已經為小甜頒發了房屋臨時使用證,即小甜已取得該房屋的相關權利,因此應當認定該房屋系夫妻二人對小甜的贈與,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上述兩個車庫,因其權屬情況未經有關機關登記確認,且無相關證據表明夫妻雙方有向女兒贈與車庫的意思,所以按照實際出資情況,被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欲撤銷贈與
法院二審駁回請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兩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女方與男方辦理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負擔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同日,女方在民政局簽署贈與協議,將因拆遷所得的50平方米份額贈與其子。
此后,女方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協議,認為男方以繼續拖延離婚的惡劣條件要求其贈與,女方為能盡快擺脫不幸婚姻,無奈簽下協議,絕非真實意愿。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女方提出上訴。三中院二審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夫妻離婚時,一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將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應與離婚協議視為一個整體,所達成的贈與協議應視為雙方在整個婚姻解除過程中達成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當割裂開來。具體到本案中,女方與男方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離婚的,其贈與行為,應視為贈與人為解除婚姻關系而為的一種贈與。在雙方婚姻關系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目的已經實現,基于誠信原則,不應允許贈與人事后任意撤銷。因此,女方要求撤銷贈與,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之說難成立
不動產登記為主要依據
據三中院介紹,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北京市各法院審結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動產糾紛案件中,未成年人不動產的主要來源為:父母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房,占比62.1%。還有很多未成年人通過接受贈與、繼承或拆遷利益分配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各類糾紛案件中,父母離婚時約定將共有不動產贈與子女,夫妻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或此前登記在子女名下不動產,離婚時一方主張贈與,另一方主張系因特殊原因借子女之名登記,不動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成為實踐中最常見的問題。
對此,三中院民二庭庭長馬立紅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夫妻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法院原則上應以不動產登記為主要依據進行判定,同時輔之以審查購房手續等相關材料,認定該行為系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
“司法實踐中,考慮到夫妻離婚和家庭分裂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應當限制父母事后反悔或撤銷的權利,否則可能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馬立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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