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已簽訂但尚未過戶,現在賣方卻不想賣了。”8月27日,臨沂市民劉先生撥打熱線8966111反映。
據介紹,今年7月份,劉先生與房主吳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吳先生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5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劉先生。“當時簽訂協議時我們還約定,簽訂協議之日我預付房款5萬元,7月底交付房屋時交齊首付款18萬元,8月底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當時吳先生及其家人還承諾在全額支付房款的一周之內協助我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我們就簽字了,沒想到后來卻出現了這個情況。”
劉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協議簽訂后,他按約定支付了首付,吳先生也將房屋交付給了他。誰知正當其高高興興地裝修房屋時,吳先生卻感覺房子賣便宜了,因此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要求歸還房屋。“合同都簽訂了,我已經支付了首付并且開始進行裝修,現在對方卻無故反悔,我就要求吳先生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誰知他不但不收剩余余款,而且還稱房子沒過戶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現在不想賣了,當然也不用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我就疑問,此時賣方可以反悔嗎?”
律師在線
對此,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介紹,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同時,《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中,涉案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應當繼續履行。現吳先生拒絕協助劉先生辦理房屋過戶,屬于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先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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