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國有企業從事管理工作的女員工楊某,年滿50周歲后被單位要求退休,并停發了工資。楊某申請勞動仲裁后,雙方又對簿公堂。昨(14)日記者獲悉,順慶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楊某不但恢復了工作,還獲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補發“被退休”期間的工資共4.7萬多元。
剛滿50歲“被退休” 返崗未果申請仲裁
中年婦女楊某家住順慶區。2007年5月,40歲的她被順慶區一家國有公司招聘為職工。2007年6月4日,這家公司與楊某簽訂了勞動合同, 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但2012年6月3日合同期滿后,該公司未與楊某續簽合同。從2007年9月29日起,楊某被安排在公司擔任財務主管,從2016年8月31日起,擔任人力資源和法務部負責人,2017年7月, 公司將綜合協調部和人力資源法務部合并為綜合部, 楊某調到綜合部工作。
2017年10月20日,楊某年滿50周歲,公司以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要求楊某辦理退體手續,并從2017年11月起,停發了楊某的工資待遇。 楊某稱她從事的是管理崗位工作,不符合退休條件,先后通過微信和書面《通知》等方式與公司負責人協商, 希望能夠重返工作崗位, 但未能如愿, 遂向南充市勞動人事爭議伸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伸裁, 該仲裁委員會于6月1日作出仲裁裁決書, 裁決楊某所在公司向楊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4475元, 補發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工資27659.52元, 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502.99元, 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自裁決生效之日起恢復楊某原職崗位工作。
公司不服訴諸法庭 工資數額引發爭議
該公司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有異議,遂于2018年6月28日將楊某告上順慶法院。
原告稱,本公司屬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被告楊某系職工身份,于2017年10月20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本人同意, 公司派工作人員協助她辦理退休手續。楊某不辦理退體手續,至今沒來公司上班。
而仲裁裁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楊某在原始檔案中記載系職工,因此應當屬于女職工的范疇。經申請,可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五年內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在五年后就無須再簽訂合同。 仲裁裁決認定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裁決公司支付被告二倍工資與事實不符.同時,二倍工資差額24475元金額計算錯誤,原告從未領取過5470元的工資;楊某的的年休假已休完,事假還有一天; 仲裁委員會不能干涉原告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 無權要求恢復楊某原職務原崗位工作。
被告楊某辯稱, 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各項費用無誤,原告公司應當向本人如數支付,并應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安排工作崗位,補發工資、繳納養老保險和各項社會保險等。
法院判決還她公道 恢復工作補發工資
在法庭上, 原告公司撤回了部分訴訟請求,同意為楊某恢復工作,但對仲裁裁決的支付工資和報酬的數額有異議。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與公司自2012年6月3日合同期滿后, 未續簽勞動合同,依據相關規定,應支付二倍工資。對于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扣繳的部分仍屬于勞動者提供勞動對價的組成部分, 故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以每月的應得工資為準, 原告公司應向楊某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為24475元;楊某未到公司上班的原因系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公司應補發違法停發的工資22981.70元(不享受績效工資);楊某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1日, 公司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301.89元。
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公司向被告楊某支付相關費用4.7萬多元, 同時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公司恢復楊某原職崗位工作。(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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