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考試培訓行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質管理,我局特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考試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18年3月27日
浙江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考試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考試培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考試和培訓,其中責任設計師、責任工程師和責任監理師的資質考核按國家文物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浙江省文物局負責指導、監督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考試培訓工作;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受浙江省文物局委托,具體承擔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格考試培訓工作,受有關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二)負責將全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考試結果上報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三)負責申領、發放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頒發的資格證書;
(四)負責全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格證書的變更和其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和傳統工匠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經浙江省文物局核準后,由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負責申領、發放施工技術人員和監理員資格證書。
第五條 報名參加文物保護工程上崗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國家文物局規定的其他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畢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并對其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應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報考者發放考試通知和準考證。
未參加由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組織的考前培訓,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者,也可報名參加全省文物保護工程上崗人員資格考試。
對長期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熟練掌握傳統工藝技術,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上的老工匠,經業務培訓合格者,可免試申領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相關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格考試命題應遵循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的原則,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浙江省文物局聘任命題專家組織命題。命題專家根據考試大綱、難度系數、知識點的分布等要素,編寫試題題庫和標準答案。
第九條 每次考試前,由命題專家從題庫中選擇產生試卷,同時生成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試卷答案、評分標準應具有唯一性。
試卷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于秘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每一次考試試卷命題專家在參加命題工作前應與浙江省文物局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十條 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應按照方便應考的原則,建立嚴格、高效的考務工作機制,保證資格考試的安全、順利進行。
考試的報名時間、報名方式、報名地點由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提前公告。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應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并自覺遵守考試規劃。
資格考試采取筆試方式進行。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將試卷密封提交閱卷。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在考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應考人員可通過浙江省文物局網站或其他指定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應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疑議的,應當在成績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提出。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對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考人員可向浙江省文物局提請復議。浙江省文物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弄虛作假情形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報名參加資格考試;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考試成績;已申領相關資質證書,需收回注銷。
第十四條 應考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有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一年內不得再次報名參加資質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應告知考場違規行為受處理者其所受的處理類型、情節和依據。受處理者對其所受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提出。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書面告訴當事人。
對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浙江省文物局提請復議。浙江省文物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六條 命題專家有違反第九條規定情形的,由浙江省文物局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浙江省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有關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由浙江省文物局組織調查,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資格考試、培訓和繼續教育依據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費用,并按其規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省級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如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辦法也應隨之變動及時修改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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