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宜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研究確定相關政策:
(一)關于明確宜春市行政區域內工作調動住房公積金只轉移不支取的問題
會議議定:凡宜春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職工,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轉移,不能申請支取。辦理轉移過程中只需提供新單位繳交地人事部門(或勞動部門)出具的人事調動函或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和《宜春市行政區域內調動轉移申請表》。
(二)關于提取后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問題
會議議定:職工在2017年10月1日后以購房、償還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劃撥還貸支取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積金的,再次新購住房時,必須滿足一年內未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方可按現貸款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關于信貸政策調整的問題
會議議定:從2018年3月1日起對現有貸款政策做如下調整:
1、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2、已結清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30%;
3、已使用過2次并結清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第三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35%;
4、已使用過3次并結清了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第四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40%;
5、已使用過4次以上(含4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6、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發布的建金【2014】148號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以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數證明為標準。
宜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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