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但近日,有律師向央廣新聞熱線反映稱,在上海市金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審法官三次臨時取消開庭,多次折騰外地律師。
當事人及律師還反映稱,金山區法院在受理該案后,在訴訟程序中多次、多處侵犯原告和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訴訟證據處于滅失危險中。且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對律師申請復議的決定,被指違反程序立法宗旨。法院方面如何回應律師的指責?三次臨時取消開庭,是否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第一次理由:法官身體不適
今年上半年,河北律師喬烽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但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今已臨時取消開庭3次。喬烽律師認為,法院這3次臨時取消開庭均是違法行為。
律師喬峰說:“第一次通知5月9日開庭,法院5月8日下午來電話,說審判長身體不適,律師當即表示了關心和慰問,理解法院,同意延遲開庭”。
喬烽律師告訴記者,盡管第一次通知延遲開庭的時間,距離開庭時間不足12個小時,且退訂機票和酒店增加了訴訟成本,但他認為,這是審判長突發疾病,延遲開庭有正當理由。
第二次理由:法院未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
而第二次臨時取消開庭,讓他及當事人無法理解。計劃5月18日開庭,喬烽說:“我們 5月17日就趕到了上海,5月18日上午九點準時到達金山區法院,坐下來以后,法官宣布開庭,同時又告知因為法院沒有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所以今天的庭審到此結束”。
喬烽說,這次他們收到的是開庭通知,并非是會面、調解、簽字的通知。根據民訴法規定,經傳票傳喚,如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審判,如原告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因為某一方不到庭,而延期審理撤銷開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且增加了原告的訴訟成本。喬烽還表示,他們訂的機票是5月19日返回,這樣就得在上海住兩晚,再退訂機票,損失會更多。喬烽認為這種取消完全是無稽之談,因為法律規定,法院要提前三天通知所有的訴訟參加人。
第三次理由:被告人取消代理人資格
喬烽是河北律師,平時在全國各地辦案,辦公地點在河北。而當事人在江蘇如東縣,案子在上海金山區法院審理,因此每次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喬烽律師及當事人都要早早地訂好機票和酒店,提前一天趕到上海金山區,做好開庭準備。但開庭時間屢次被取消,在當事人及喬烽律師看來,法院在故意刁難他們。因為第三次開庭,遇到的情況和第二次幾乎一樣。
喬烽說:“7月27日,他們仍然是提前一天到上海金山區法院,準備了法庭可能會調查的證據材料,但坐到法庭后,審判長卻說被告人取消了他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沒有人給他出庭,所以開庭再次取消”。
喬烽律師認為,被告人在開庭時取消他代理人的授權,說明他放棄在這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應該對他至少作出處罰,或者作出缺席判決。“這是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而這個審判長卻選擇了讓我們白跑一趟的決定,而事后馬上給我們制發了一個中止訴訟,結合這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認為這三次取消開庭及最終的中止訴訟,就是人為的。”
律師喬烽:曾被詢問辦公地點,“法院在故意刁難我們”
這三次臨時取消開庭,讓喬烽及當事人想到案件主辦人王麗娜曾經給律師助理打過的一個電話。喬烽向記者提供了當時的通話錄音,該錄音記錄了2018年1月12日,法官曾反復問律師是否在上海有辦公地點。
王麗娜:我順便問一句,你是河北的律師嗎?
律師助理:對,我是河北的。
王麗娜:怎么會你代理的?你要從河北過來開庭嗎?
律師助理:是的,我們要從河北過去。
王麗娜:另外,跟案子沒關啊,我問一下,你是石家莊人嗎?
律師助理:對的,我們是石家莊的,本地的。
王麗娜:行,我知道了。
喬烽律師稱,起初他們對法官無故詢問他們的辦公地點感到疑惑,但也沒有放在心上,直到法院三次取消開庭后,律師及當事人對法官的本意打了一個問號。
遭遇刁難或因申請主審法官回避
在律師及當事人看來,法官在故意刁難外地律師,原因是在此之前,他們曾向金山區法院申請主審法官回避。依據相關法律,開庭審理前,原告有權申請法官調取相關證據,這是程序法賦予原告的權利。根據金山區法院發出的法律文書,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調取被告之一朱某某的銀行信息,法院以涉及個人隱私拒絕,但這名被告已自認該銀行信息涉案。作為原告方,喬烽律師認為,法院拒絕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于是向法院申請主辦法官回避。喬烽說,上海金山區法院沒有理由拒絕他的調查取證申請,這是侵犯他在程序法上的申請權,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
主審法官超期回復回避申請
針對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影響律師執業的熱點問題,近年來,多地司法機關出臺多項措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201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中,也明確依法保障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調取證據。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官應當準許。
原告認為,其訴訟權利可能因此受到侵害,法官不能公正辦案,于是申請法官回避。對于原告及律師的回避申請,案件主辦人王麗娜是這樣回復的。
律師助理:我是原告(陳志珍)的代理人。
王麗娜:你說。
律師助理:給咱們法院寄送的申請法官回避的申請收到了嗎?
王麗娜:收到了,不是正當理由,不允許。
律師助理:是駁回了嗎?
王麗娜:是,我現在口頭告知你。
根據相關法律,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三天內以口頭或書面回復。而相關記錄顯示,當事人是提出回避的第八天,才收到法院的口頭告知的。此外,是否回避決定,也不能由其自行決定不回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在王麗娜口頭答復的第三天后,收到金山區法院院長孫軍書面的“不回避決定”。原告再次向金山區法院提出復議。原告律師喬烽稱:王麗娜口頭決定自己不回避,我們當即就書面申請復議,三天后,又等來了孫軍院長書面決定‘王麗娜不回避的決定‘,所以我們又再次提出了復議。
根據金山區法院向原告后補發出的“不回避決定”,原告依法再次復議,此時作出復議決定的,應為金山區法院,而非金山區法院院長孫軍。這樣一來,就形成了孫軍復議孫軍的決定,這涉嫌程序違法。
金山區法院:不接受采訪
對于律師在程序正義方面的指責,法院方面如何回應?中國之聲致函金山區法院,并多次聯系法院相關負責人,均未得到積極回復。一名工作人員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一般不接受采訪。我們是按照程序走的,如果程序上有瑕疵,你們可以通過相關途徑來反映。”
多位法律專家認為,針對該案的監督,目前僅是程序方面的,不涉及案件實體問題,法院以案件正在審理為由拒絕接受采訪,屬于回避新聞監督。
法學專家:法官不能濫用權力刁難當事人
對于法院三次臨時取消開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認為:“第二次第三次在法庭上通知他們本次開庭取消。我認為這個是不當的。進行民事訴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可以適用法官,法官應該善意地、誠信地、依法地行使訴訟指揮權,不能濫用這種權力,刁難當事人”。
針對本案主審法官口頭決定“自己不回避”,以及院長作出決定“自己復議自己”,并認為自己決定正確的行為,湯維建教授指出,“由主審法官口頭決定是否要回避,這個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另外一個就是申請復議,復議不能由院長來決定。復議的決定權應當由人民法院來行使,而不能夠由院長來行使。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
湯維建認為,律師的申請調查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法院拒絕律師調取證據的申請,理由不充分。“應該說這個證據和案件的處理是有關聯性的。證據本身當事人很難調查收集到,因此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收集,我個人認為是有必要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這個申請,并且要去進行相關的證據調查。法院否定調查證據的申請,理由并不充分,而且與法律的規定也不相吻合,所以是不妥的。”(管昕)
(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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