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4〕3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6日
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意識,促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公開、收集(征集)、公布(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我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布的,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集(包括征集)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信息。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以及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收集(征集)、公布(披露)、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客觀、及時的原則。
(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征集)和發布(披露)的綜合管理。
市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征集)、公布(披露)、使用、建檔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自檢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許可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產品質量信息等。自檢信息包括單位自檢不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等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抽檢不合格信息、違法行為查處信息、投訴舉報處理等信息。良好信息包括獲得認證信息、獎勵信息等。
(六)自檢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畜禽定點屠宰企業、食品生產加工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者)等不合格食品召回信息與處理信息,包括召回、處理產品的生產企業名稱與產品名稱、批次、數量等;
2.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食品生產加工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現場制售面點、鹵味等企業)自檢發現不合格產品信息,包括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劑等的生產企業名稱與產品的名稱、批次、數量等。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建設,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依法查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八)從事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采用以下形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現場醒目位置及本單位網站首頁(如果有)公布以下內容: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商標、產品認證證明使用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包括組織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使用的所有農藥、獸藥和漁藥等農業投入品品種;
(4)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標準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方式及銷毀信息等;
(5)單位或組織負責人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2.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現場醒目位置公布以下信息:
(1)當日上市食用農產品所使用的農藥、獸藥或漁藥等農業投入品情況記錄,包括品名、使用日期、計量等;
(2)當日上市食用農產品所使用的肥料、飼料或在種植養殖環節使用的添加劑、防腐劑和保鮮劑等信息;
(3)當日上市食用農產品出基地前食品安全自檢信息。
3.食用農產品收購、儲運企業應當公開其在收購、儲運環節使用的添加劑、防腐劑和保鮮劑等信息。
(九)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本企業網站首頁(如果有)向社會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信息;
4.不符合食品安全質量標準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方式及銷毀信息等;
5.當日各批次畜禽來源、數量與檢驗檢疫情況等信息;
6.企業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采用以下形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在醒目位置及本單位網站首頁(如果有)公布以下內容: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負責人信息;
(4)不符合食品安全質量標準產品的處理方式及銷毀信息等;
(5)單位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2.在生產車間、配料間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生產產品名稱、主要原輔料(含原輔料生產廠家、qs號等)、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含添加劑名稱、生產廠家、qs號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最大使用量等)等信息,動態明示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
3.在關鍵控制點、重點工作崗位明示相應的管理制度。
4.在配料間、檢驗室、原料庫等關鍵崗位入口處明示配料、檢驗、倉庫管理員的姓名、職責、崗位等基本信息,需持證上崗的應同時明示操作證書影印件。
5.視情公示技術資料、索證索票、相關臺帳等情況。
6.其他按規定需公開的信息。
(十一)食品流通(包括保健食品流通)企業應當采用以下形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 在食品批發企業醒目位置及本企業網站首頁(如果有)公布以下內容: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負責人信息;
(4)不符合食品安全質量標準產品的處理方式;
(5)企業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2.食品大型超市(包括兼營食品的大型商場與超市)應當建立肉、菜等食品安全追溯系統,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電子銷售小票或銷售憑證等信息,在一定區域設置有明顯標志的臨保期食品區,并在醒目位置及本企業網站首頁(如果有)公布以下內容: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負責人信息;
(4)如經營食用農產品,應當公布其自檢信息;
(5)不符合食品安全質量標準產品的處理方式;
(6)單位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3.農貿市場應當建立肉、菜追溯系統,并在顯著位置及本市場網站首頁(如果有)公布以下內容:
(1)工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負責人信息;
(4)食品檢測人員信息;
(5)食用農產品自檢信息;
(6)不符合食品安全質量標準產品的處理方式;
(7)單位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4.個體食品經營戶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電子銷售小票或銷售憑證等信息,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以下內容:
(1)工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經營戶戶主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從業人員健康證原件;
(4)經營戶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十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本單位網站首頁(如果有)向社會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單位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4.單位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小吃店、飲品店還應當公布從業人員健康證原件;飲品店應當公布使用食品添加劑品種名稱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在配送車輛顯著位置公布其單位名稱、投訴舉報電話等。
(十三)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本企業網站首頁(如果有)向社會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單位工商營業執照、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的食品安全質量承諾書;
3.質量管理負責人信息;
4.洗滌劑、消毒劑使用情況,包括品種、名稱等;
5.單位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除公布以上信息外,應當在配送車輛醒目位置公布企業名稱、投訴舉報電話等。
(十四)在當地政府允許或指定的場所、區域、時間內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布姓名、聯系電話及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三、信息收集(征集)與公布(披露)管理
(十五)食品安全收集(征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許可信息;
2.監督抽檢信息;
3.違法行為查處信息;
4.舉報投訴處理信息;
5.食品安全認證、認可以及獲獎等信息;
6.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
7.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8.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異議報告;
9.自檢信息;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十六)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應當積極主動配合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征集)工作。
(十七)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信息的完整性與真實性負責,否則列入不良信息。
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對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和資料進行維護和管理,及時更新數據庫。
市食安辦應當對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告知維護單位予以糾正。
(十八)充分發揮基層網格信息報送作用。基層網格食品安全信息報送人員應主動收集(征集)有關信息并及時報送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九)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助市食安辦對按照本辦法收集(征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分析后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
(二十)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予以曝光:
1.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等違法使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識的;
3.偽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識和編號的;
4.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的;
6.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7.經縣級以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核實,確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負有法律責任的;
8.違背誠信經營義務,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
9.其他按規定依法應當公布的。
(二十一)“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事項包括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負責人(或者經營者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信息。
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單”時,有關責任人不得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一并公布禁止有關責任人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二十二)食品生產經營者認為公布的本單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及“食品安全黑名單”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了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公告。
(二十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更正異議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逾期不答復的,可以向市食安辦提交書面異議報告。市食安辦經確認后應當將異議報告記入該單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長期限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不良信息為3年;
2.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不良信息為5年;
3.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的期限執行。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該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
披露期限屆滿后,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終止披露,轉為長期保存信息。
(二十五)“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動態個案評定和發布及銷榜管理制度,通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專欄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單”的期限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第二十條第一、二、三、四、七、八項為1年;
2.第二十條第五、六項為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屆滿止。
“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公布期限,自該信息首次公布之日起計算。
(二十六)對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重點監管。
(二十七)“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后,終止對外公布,轉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二十八)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確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應當納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和公開范圍。發生涉及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事件時,新聞發言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事件進展及處置等情況。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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